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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也能刻制公章吗?
何为业主大会?何为业主委员会?

1、业主大会是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2、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先有业主大会后有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执行业主大会决定事项的机构。

如何使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
两枚印章使用的区别是: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四十一条中规定:
1、使用业主大会印章,应当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
2、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应当根据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决定。
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可持备案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

由此可见,“业主大会”当然可以刻制公章!


更换物业,需要什么法律依据?有哪些程序?

如果对物业的服务不满意,
业主可以自行更换物业
除了要知道更换物业流程
还有必要知道更换物业的法律依据

一、业主大会有权决定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依照我国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业主大会享有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同时也是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的主体。他们可以通过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公司接管原物业公司,向小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法律依据:

1.《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及表决】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2.《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3.《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需要注意的是,小区业委会只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其自身无权决定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二、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的条件


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的条件有:

1.法定解除。即物业服务企业丧失一定的经营资格时,所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自动解除。


2.约定解除。当《物业服务合同》所约定的事由出现造成需要更换物业服务企业,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直接进行,也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投诉,进行具体运作之后,解除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合同。

3.业主行使任意解除权。《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业主合同任意解除权】规定: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拥有物业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按所持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对已出售但未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物业,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

业主人数按房地产权证数计算,一个权证计为一个业主人数。对已出售但未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物业,业主人数按商品房买卖合同数计算,一个合同计为一个业主人数;对未出售的物业,建设单位计为一个业主人数。

三、更换物业企业所需程序


业主大会应当在更换物业公司前决定以下事项:

(1)拟订《物业服务企业选聘方案》,确定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

(2)召开业主大会表决:续聘或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决定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在做出决议后及时书面告知原物业服务企业

如重新选聘物业,授权业主委员会组织招标。

(3)全体业主征集选聘工作成员,组建选聘工作小组。

(4)发布招标信息。

(5)协商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公共收益分配等事项。

(6)选聘工作小组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

(7)中标候选人答辩会。

(8)公示物业服务合同(表决稿)。

(9)中标候选人路演。

(10)业主大会最终确定中标人。

(11)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12)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更换物业公司是一项极为困难并具有一定风险的工作,为使更换物业公司的行为具备充分的群众基础和法律依据。此过程中,业主大会的召开、决议尤为重要。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幢以上房屋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若干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提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的意见。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赞同、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应当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会议投票时如实反映。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四、招标过程中必须保证广大业主的知情权


1.业主大会会议通过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招标前将业主大会决议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公示;


2.评标过程中,现场答辩可采用公开的方式,业主可参加旁听;


3.评标结束后,业主委员会可以将招标的过程情况以及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向全体业主公示;


4.中标企业确定后,业主委员会应将其基本情况和与其鉴定的物业服务合同的服务内容、范围、标准以及价格等主要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公示。

五、招标前办理备案工作


在招标前,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委会应当到所在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备案。备案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业主大会决议;

2.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3.招标文件;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业主委员会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还应提交双方签订的委托书。

六、更换物业服务企业后需要交接的资料


根据相关规定,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移交的资料包括: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管等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物业管理所需的其他资料,譬如与供水、供电、供气、保卫、有线电视等单位订立的协议书、合同,各种物业服务债权债务账册等。


关于业主委员会以上资料的获取,是由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的。如果没有移交,可向他们索取;如果是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则可以向开发商主张,必要时可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七、原物业拒绝退出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九条【物业服务人的移交义务及法律责任】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


原物业服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小区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一、业主的权利

1、经由业主大会及业委会选聘物业服务或自行管理物业。


2、要求物业公司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


3、提议召开业主大会,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4、提出制定和修改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5、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6、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7、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8、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9、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和收益权。


10、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1、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法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一、业主的义务


1、遵守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以及应对突发事件等方面的制度要求。


3、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4、配合物业服务人实施物业管理。


5、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6、按时足额交纳物业费。


7、履行房屋安全使用责任。


8、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作为业主,如果都想搭便车,那么“车”从何来?

很值得探讨的一个问题作为业主,哪个人不希望维护自己的权益呢?哪个人不希望自己辛辛苦苦挣来的银子不被物业糟蹋呢?人人都有意愿维权。

但维权之路平坦吗?太平吗?

我们发现,每次遇到问题,业主们只会在网上发泄,漫骂,但最后的结果是我们什么都不知道。

不懂为什么大家就不能一起站出维权,一起抗议。吵来吵去有什么用?根本就是一盘散沙,物业又凭什么要听业主的。大家不联合起来,说那么多,吵那么多,又有什么用

什么事情都会有最终解决的办法,但没行动光说又有什么用。难道我们买房的人就看着自己的血汗钱被人虐夺吗?

人人想着坐享其成,然而哪有那么多好处来到自己家?你想要的,永远跟你付出的是正比关系。业主看到自身权益被物业损害时,应该团结起来抵制。因为换取的是业主共同的利益。 

可是如今都是一盘散沙,物业到底是我们的仆人还是领导?敢出来说话的人很少,还有少许无业者自称是能代表业主的人,其实也就是想和物业合在一起捞点实惠的东西。其实只要业主团结一点,那样物业就乖了。业主不主动,就只能是任由宰割了

关于业主委员会从结果上来说,全国这么大,总有一些小区组织起来,和更多的小区组织不起来。往往业主一生只有一次维权机会,正因为大家都是第一次,就好比处男处女,有比较高的概率犯错,有一些常见的误区。

分析了一下失败的原因如下:

第一:搭便车,小区维权最致命的问题是普遍的搭便车心态

搭便车的心态,就是每个人都默认自己不付出,被动享受别人的劳动成果,让别人付出,自己收获。正是基于此,所有人就都不行动。

如果比经济实力,业主支付的购房款的总和一定大于土地出让金、银行贷款、投资方的投资、高利贷的本金中的任何一项;比拼社会关系,一个数百人的小区,不知道有多少法官、检察官、政府官员、建筑师、学者、专家、记者、商人、老师;比拼资产,业主的资产总和可能远远大于开发商的资本。但是由于每个人都想搭便车,坐享其成。

如果你是大富翁,你一个人买了1000套房子。收房了,墙皮脱落跟下雨似的,你肯定二话不说找人过来鉴定,然后起诉。但是你要是1000个业主,大家就去信访了,去谈判了,你看看我,我看看你,谁也不会积极行动,都希望用最低的成本——毕竟没有集资,用最低限度的技术——毕竟也没有专家指导,最低限度的社会资源——没有人肯为了小区的事情出个人关系解决群众问题,来做事

第二:业主代表不能很好的组织业主共同维权

业委会成立都是一些热心的业主代表无私奉献,开始业主代表还很活跃,后来一次一次的失败使得大家都失去了信心,时间一长就不了了之。总结原因还是业主不团结,组织者无心领导

第三:集资问题

业主代表帮助大家维权,不可能是业主代表既出钱,又出力。应该是广大业主集资,业主代表定思路,广大业主再出力支持。


总结:最最重要的是所有业主应该杜绝搭便车心态,维权从我做起。业主自己才是小区的主人,广大业主花了大笔的钱财,最终本该为广大业主服务的物业成了主子,而广大业主成了地地道道的奴才,这难道不憋屈?

维权成功靠的是所有业主的努力
而不是一个强有力的个体
成立业委会很重要
希望人人从我做起
来源:阳光壹佰国际城C区业委会
如侵权,请告知删除
主编:王梦乐


业委会单方解除不定期物业合同,获法院支持!

近日,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因业主与物业公司矛盾引发的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依法确认业主委员会享有单方面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定解除权,确认双方物业服务合同解除。


案例情况

2010年6月,某物业公司与淮南某小区开发商签订淮南市某项目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选聘该物业公司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限从2011年12月1日至2015年12月1日。前期物业合同到期后,该物业公司继续实际为淮南某小区提供物业服务。


2018年7月,该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成立业委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召开了业主大会,经大多数业主投票同意,决定解除与该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并于2021年12月6日向物业公司正式下达了告知函,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物业服务合同。


2021年12月7日,物业公司复函业委会,载明将退出该小区并积极配合有关工作交接事宜。


但该物业公司又认为其同意限期退场是“理解错误”,不同意撤离,后双方多次协商无果,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业委会要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通知无效。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区业委会解除与物业公司服务合同的决定经大多数业主同意,物业公司认为其同意退出小区是“理解错误”,但未提供确凿的证据支持,且有悖诚信原则。故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物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小区业委会成立不符合程序且其同意撤离小区属重大误解为由,向淮南中院提出上诉。

淮南中院审理后认为,小区业委会向物业公司递交告知函的行为,属行使法定单方解除权。物业公司与开发商双方的前期物业合同已经到期,与业主并未续签物业合同,继续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形成了不定期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

业委会作为社区全体业主依照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自治组织,是全体业主意志的执行机构,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全体业主均有约束力,故业委会在全体业主享有单方法定解除权的情况下以书面形式提前60日通知了物业公司,解除通知无论从权利主体的权利来源还是行使方式上均合乎法律规定,应确认其对物业公司产生解除合同的效力。

此外,解除权作为形成权的一种,仅需权利人单方面行使就可以改变现有的法律关系,而无需相对人的任何配合,重大误解需要民事主体因误解而作出意思表示,形成权的法定解除权无需对方作出任何意思表示,故物业公司关于重大误解的上诉理由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提示


1、续聘物业公司应由业主大会决定。

不论是选聘还是续聘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均应由全体业主决定。
不少业委会存在一个误区,认为只要在选聘物业公司时召开过业主大会,就是对业委会的概括性授权,认为续聘不用再召开业主大会,直接可以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实际上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续聘事项也应由业主共同决定。


2、聘请专业律师规避业委会风险

选聘、续聘物业服务企业,终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解聘物业公司,这些都是涉及到业委会合规运营专业性较强的活动。
由于很多业委会委员都是兼职为全体业主提供公共服务的热心人士,但在法律专业知识及处理经验上存在不足,即使对全体业主的服务的想法是提倡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出现程序、实体上的各种瑕疵。


3、在物业管理中常常出现,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合同到期后,由于一些因素的影响,不能及时召开业主大会重新和物业公司续签合同或者是重新选聘新物业公司。这时有的业主以物业合同到期,没有续签为由不交物业费,这样可以吗?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


如果在《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期限届满后,未续签的,物业公司继续提供物业服务,应当认定构成事实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双方权利义务可参照原物业服务合同确定。


因此,在物业公司提供服务的期间内,业主有义务应当按照约定及时支付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合同具备一定的条件,会由定期合同转变为不定期合同。物业服务合同通常是定期合同,只有具备必要条件时,方能转变为不定期合同。


4、未经业主大会表决,物业公司续签物业服务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九百四十七条【物业服务人的续聘】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续聘的,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前续订物业服务合同。


第九百四十八条【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成立与解除】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来源:人民法院报、牛津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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