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与物业管理组织是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关系,但由于物业管理处是组织,而单个业主是个人,在两者发生利益冲突是,物业管理处处于强势地位,而业主个人处于弱势地位。只有利益共同体联合起来,才能与物业管理处抗衡。业主委员会对业主个人来说利大于弊。
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也是委托代理关系。业主有权要求业主委员会委员表达自己的诉求。
利
1、业委会是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是代表广大业主对小区事务进行决议、否决、执行的唯一合法机构。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也是委托代理关系。业主有权要求业主委员会委员表达自己的诉求。
2、业委会代表业主对物业服务进行监督和建议、并监管物业资金流向的权利机构,选择更换物业以及物业服务的方式。业委会的成立将对物业服务形成一个长期有效的监督机制,有利于物业服务质量的提高,物业管理成本的降低。
3、业委会可以让小区公共收益的分配透明化。目前很多小区公共收益如公用电梯广告、地下人防车位出租的收入有多少或用到哪里,我们一无所知,业委会的成立将使该项收入的分配透明化,并决定是否进入大修基金或者冲抵物业费等。
4、业委会可以吸纳广大业主对小区建设的意见,对小区进行宜居建设,如增加公共文化娱乐场所、提倡社区公益活动,对公共设施使用过程中不便利进行建议和及时的改造,有利于促进和谐社区的建设。
总而言之业委会首先是一个物业的监督机构,其次是物业与群众之间能够更好沟通的桥梁,可以更好地解决问题,这就是成立业委会的必要之处。
弊
1.业委会最大的弊端就是在需要决策时,业主能够参与的很少。如果真的是按照全员参与的业主大会,且要业主总户数过半同意票数或者建筑面积过半户数过半同意的话,那么业主委员会是不可能做出任何成绩的。按照这个规则,估计能够真正成立属于业主的业委会很难。
2.没有业委会的时候,业主怕物业,物业要涨价就涨价,要开拓财源占为己有,业主屁都不敢放。成立了业委会,业主能不费吹灰之力干掉业委会。可是他不知道自己的诉求是否合理,为何被拒绝。
3.由于业主的参与度不高,很多的业委会都是和物业关系好的,经过社区同意或者指点成立的,这样的业委会就是业主口中的又贪又黑。
综上所述
成立业主委员会,是关系到全体业主的长久和谐幸福生活的大好事,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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