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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成立业主大会?如何解聘物业公司?更换物业公司的程序有哪些?

发表时间:2020-10-16 18:23

如何成立业主大会?如何解聘物业公司?更换物业公司的程序有哪些?

业主大会成立的条件。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八条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已经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报送下列资料:(1)物业管理区域证明;(2)房屋和建筑物面积;(3)业主名册;(4)建筑物规划总平面图;(5)共用设施设备交付使用证明;(6)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7)其他相关资料。《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业主大会):(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出售、交付房屋的建筑面积超过50%;(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已入住业主人数超过50%;

第二,业主大会的设立程序。

业主向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交筹备业主大会申请;

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收到业主申请筹备业主大会的书面材料后,应当在60日内组织、指导业主大会第一次会议筹备组的成立。

(3)筹备组成员由业主代表、施工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小组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业主代表人数不得少于筹备小组总数的一半,筹备小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担任。

(4)筹备组应于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其成员名单。对于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5)筹备组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天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以书面形式公布上述内容。对于通知内容,业主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予以记录并予以答复。(a)确定并公布业主身份、业主人数及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b)确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c)起草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d)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e)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提名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f)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f)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六、筹备组自成立之日起90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法理基础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六条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设立后,由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和协助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并对其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第9条规定:“符合设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筹备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指导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会议。

第10条规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居民委员会的代表组成。组组长人数为单数(5-11人),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得少于组组员总数的一半,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担任。

第11条规定:“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选举产生。筹备小组应将其成员名单书面通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对于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筹备组开展工作。第12条规定:筹备组应当做好下列筹备工作:(一)确认和公布业主的身份、业主人数及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二)依法确定第一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三)起草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四)依法确定第一次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规则;(五)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六)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七)完成第一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其他准备工作。上述内容应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15个工作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如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筹备组应予以记录,并作出答复。该条例第十条规定:“同一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建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但只有一位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设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共同履行职责。《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符合设立业主大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筹备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后60天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筹备组会议。筹办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负担。第16条规定:“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建设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组成。筹备小组的业主成员由街道(乡镇)组织业主推荐产生。筹备组人数应为五至十一人之单数,其所有人之人数不得少于筹备组人数百分之六十。筹备小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负责人担任。筹备小组应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其成员名单。对于筹备小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第17条规定: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二)拟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草案;(三)确认业主身份,并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四)拟定首次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条件、名单和选举办法;(五)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六)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做好其他准备。根据前款规定,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业主。如果业主对业主身份及投票人数有异议,筹备组应当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告知异议人。第一届业主大会成立后,筹备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90日内组织召开。第27条规定:“不具备设立业主大会条件,或者具备设立条件但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经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后,仍不能成立的,可以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社区服务机构、建设单位、业主代表等组成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行使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

业主大会成立后,对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不满意,该如何解聘?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服务期限,但期限未满且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服务合同已经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不得超过一年;因此,当业主委员会与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前期由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合同即告终止。

前期物业合同终止时,应如何移交?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一)竣工总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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